道路运输车辆最新规定:未装监控平台 最高可罚8000元
道路运输企业(含客运和危货运输)及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出厂前,还需安装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违反规定的,最高将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这是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将进一步箍紧运输车辆动态运行的安全。
大中小型运输车
全国动态监管一张网
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在这一由国家交通、公安和安监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新规章之前,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标准卫星定位终端给出处罚依据的,只有刚实施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其规定,违规者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此次的《办法》对道路运输车的动态监管管理、监督及追责等内容,再度予以细化。企业方面,上述几类企业都必须安装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并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且及时更新。同时,该监控平台还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而《办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市场上散而小的个体及小型货运车辆也纳入了动态监管,弥补了当下这些货运车辆事实监管主体缺失的漏洞。除了上述几类企业已将所属车辆纳入自身监控平台、且接入全国联网系统外,《办法》规定,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也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这就意味着,无论大中小型企业、车辆,都将纳入全国动态监控一张网中。
监控数据至少存6月
部门可信息共享
当前大的道路客运企业实际上都基本配建了GPS监控平台,与此次道路运输车辆公共监管平台要求设置的,大致相差无几,包括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
为了保证这一动态监控平台确实得以运转,《办法》规定,上述几类企业需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而交通、交管及安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制,可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内的数据。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企业监控平台未联网
最高可罚8000元
新规另一大亮点,无疑是细化了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上述动态监控监管平台的处罚。大的层面看,主要是从许可和经济处罚两方面予以制约。
《办法》规定,车辆方面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装了但无法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企业方面,未使用标准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对驾驶员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拒不整改的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现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康清辉 通讯员 王志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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