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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陪酒女未遂 遭索1万元私了费 双方获刑

2014-03-13 08:32 来源:闽南网 2
石狮一男子强奸陪酒女未遂,被索要1万私了费,现双方均获刑。

  闽南网3月13日讯 酒后,他对陪酒的女孩起了色心。强奸不成,被对方男友控制,索要1万元私了费。

  28岁的何某犯强奸罪,被石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岁的重庆人张某和18岁的贵州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去年11月16日晚,何某到石狮一酒店喝酒,其间,他对陪酒女小彭动手动脚。为了200元小费,更不敢得罪客人,小彭没有剧烈反抗。凌晨一点,酒局散场,何某给了小彭100元小费,称另外100元,在送小彭回家时再给她。

  到了小彭位于灵秀镇的租房,何某立刻将小彭压在身下,欲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听到小彭的呼救声,邻居和房东赶去将小彭救下,并将何某反锁在租房内,打电话通知小彭的男友张某。

  张某闻讯,叫上朋友丁某火速赶到现场。一进房门,张某就对何某拳打脚踢,丁某也上前帮忙。

  一番殴打后,小彭越想越委屈,想报警。何某便提出“愿赔钱私了”。经讨价还价,何某表示愿赔偿1万元。张某和丁某便看守着何某,让何某打电话叫朋友送钱。何某却趁两人分神时,打电话给朋友求救。

  当晚8点,石狮警方接到报警,将何某解救出来,同时将张某、丁某等人抓获。

  石狮法院审理时认为,张某、丁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丁某还殴打何某致其轻微伤,应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害人何某在本案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可相应减轻张某、丁某的法律责任。何某的行为属强奸未遂,故作以上判决。(本网记者 廖海霞 通讯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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