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2014年起获涉外民商事案部分管辖权
2014-02-07 16:09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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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泉州中院《关于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通知》的规定,石狮法院从2014年1月份开始,管辖本辖区内所有标的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第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石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石狮是中国休闲服装名城,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同时,石狮又是著名侨乡,有众多居民为侨眷、侨属,石狮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而根据之前的相关规定,石狮法院不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相关案件当事人必须到泉州中院诉讼,产生了许多不便。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经泉州中院研究并层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石狮法院管辖该辖区范围内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第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该规定将为石狮的招商引资和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更加优越的司法环境保障,为当事人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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