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4万
《石狮市2013年经济运行通报》数据显示,石狮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4.0002万元,实现了历史性的新跨越。
2013年福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破3万元大关,为30816.4元;石狮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于2011年即达到了3.2365万元,比全省提前了两年。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万元,石狮市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了1.3047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石狮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万元,进入全国“第一梯队”。据有关资料和数据,2013年,全国只有深圳(4.4650万元)、上海(4.3851万元)、厦门(4.1360万元)、北京市(4.0321万元)等为数不多的经济发达城市达到了“第一梯队”水平。国家统计局将城镇调查户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由低到高排序,按城镇居民五等级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1434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3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18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32415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6389元。高收入组是指全国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20%群体(以户为单位),据说,全国约有1.5亿人口。
2013年,石狮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度增长了3585元,增幅为9.84%,低于石狮市GDP的年增幅。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有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福建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高于GDP增长幅度;2013年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中,石狮市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年增长幅度为11.4%,略低于GDP增幅。但实际上,石狮企业一线员工年工资增长幅度多在15%~20%,远高于GDP增幅。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非常小。石狮市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很大,石狮市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很接近,两者合计,占收入的70%多;石狮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也不小,约占收入的20%;转移性收入居最末,不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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