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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通告

2014-01-15 11:54 来源:石狮日报 0

  为加强石狮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市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旧华山环岛→北环路→威兰西服饰公司路口→石泉二路→华侨医院→香江路→香江路与港口大道十字路口→学府路→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西环路→北环路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

  2.石狮服装城。

  二、严禁在上述禁止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由石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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