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宣判8起醉驾案 醉驾二轮机动车同样受罚
2013-12-05 22:06 来源:石狮日报
0
12月3日下午,石狮法院集中审理8起使用简易程序的醉驾案并当庭宣判。林某、蔡某、金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以危险驾驶被判处一个月拘役或一个月拘役、缓刑两个月的刑罚,并各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
据了解,这8起案件中,被告人蔡某的酒精含量最高。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酒后驾驶闽小轿车行驶至琼林中路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从被告人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3.37mg/100ml,属醉酒状态。蔡某因此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另外,这8起案件中有3名被告人系无证驾驶二轮机动车。
石狮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对8起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8名被告人集中依法进行公开宣判,目的是震慑那些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贪图一时方便、持侥幸心理醉驾的机动车人员,告诫人们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据悉,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稿(八)》将醉驾写入刑法并实施以来,石狮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742起,今年1-11月审理危险驾驶案多达1120起,全部为醉酒驾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受理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被告人系酒后驾驶二轮机动车。“酒驾驾驶二轮机动车,同样得接受处罚”,据承办法官介绍,有些当事人以为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不犯法,有些当事人存侥幸心理,结果都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陈莉莉)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