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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红塔湾景观大道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2013-09-06 10:49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9月6日讯 昨日,记者从石狮市政府获悉,《石狮市红塔湾旅游景观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出炉,补偿方式可分为两种,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据悉,因建设石狮市永宁镇红塔湾旅游景观大道的需要,拟征收沿线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安置区域为石狮市永宁镇黄金海岸8~2组团。

  按照方案,已经登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的,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记载不明确或未经登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的,以石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补偿价格×可补偿面积。补偿价格=2500元/平方米×房屋成新率。

  手续完全的或手续不完全的,可补偿面积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计算;无合法手续的,不给予补偿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等面积安置、差价不互补”的原则,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可安置面积。

  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可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免交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标准进行扩购。

临时安置费

  将按季度发放,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至交房公告规定的被征收人办理缴款及交房相关手续的时间为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具体发放标准为:根据已确定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不含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但每户最低补助金额不得少于700元/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月。

搬迁补助

  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但每户搬迁补助不得少于7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不含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本网记者 华健 张娟/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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