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近日,石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按月申请领取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
根据《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被征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本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2月19日以后经政府依法征收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2007年全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或全村(村民小组)的被征收土地面积超过70%。
《方案》指出,年满60周岁申请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养老保障金月发放标准为我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申请领取批准前达龄,从批准时间后一个月领取;批准后达龄的,从达龄后一个月领取。今后将根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对养老保障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市还设立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收入专户”“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专户”,用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的储存、运行和管理。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障金前,由合作银行办理领取卡(折),逐级履行签领手续,通过村(社区)将卡(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则不需重新办卡(折),直接拨入城乡居民保银行卡(折)。
需要说明的是,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且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的人员身故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持身份证、死者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待遇停发手续。逾期不报继续冒领的,除追回冒领养老保障金的本息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此外,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予以停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户籍迁回本行政区域的,由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可重新领取养老保障金。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保障金不予补发。参保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由所在村(社区)当月上报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职人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再按照《方案》执行。(记者 周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