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石狮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销40万元

石狮日报   2017-09-22 10:21

­  9月19日,记者从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获悉,根据泉州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要求,从2018年起,石狮市行政区划内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大病患者最高可报销40万元。

­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  根据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45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规定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17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补缴费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月底。补缺补漏扫尾阶段:2018年2月底至3月10日。保障年度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参保对象包括: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我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  大病患者最高可报销40万元

­  《通知》指出,2018年起,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后6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  缴费方式上,城乡户籍居民、持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居民等,由村(居)委会负责征收城乡医保基金,每10日统计一次参保人数及筹资金额,并按原渠道及时上缴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通过易班网办理参保和缴费工作。其他参保对象,按原渠道办理参保和缴费等工作。

­  一体化后,城乡居民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可以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看普通门诊报销。符合大病保障的患者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大病患者可享受基本医保15万元加大病医保25万元,最高可报销40万元。

­  此外,女性参保对象其生育费用按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含参保对象外出时在泉州市域外急诊住院)的,按统筹区内可报销额度的80%进行报销。(记者 周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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