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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石狮首例

2011-05-11 02:13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昨日,石狮湖滨派出所通报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该所破获了石狮首个因扒窃情节被刑拘的案件:一男子因扒窃50元被抓现行已被刑拘。目前案件已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日上午10时许,38岁的漳州男子吴某顺,在石狮市区湖东新菜市场,将林女士口袋里的一张50元纸币用镊子夹出。这一幕恰好被巡防队员撞见,人赃并获。被抓后,他承认了自己的扒窃行为。

  警方表示,如果是5月1日之前,偷50块钱被抓最多只能处治安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警说,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中,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现在只要是有扒窃行为的,无论数额大小,都可处以刑事处罚。(本网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唐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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