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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男子因琐事打死村民并焚尸5小时 被判死缓

2013-06-20 10:35 来源:东南早报 0

因为琐事,郑某生打死林某木;为毁尸灭迹,郑某生将林某木的尸体拉到养猪场的一口灶台焚烧5个小时。昨日法院一审宣判此案,郑某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还须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案件始末

琐事起纠纷 打人致死焚尸5小时

郑某生是永春县桃城镇人,案发前在当地一个叫“洛阳山”的地方养猪。死者林某木是桃城镇上沙村村民。

2011年1月3日下午4时许,郑某生到当地卧龙村石门头角落的“木水”柑橘园采芦柑时,遇到前来牵牛回家的林某木。林某木指责郑某生之前诬蔑他偷羊,郑某生矢口否认,两人发生争吵,随后扭打起来,结果林某木跌落到芦柑园下方沟壑的斜坡上。郑某生跳入沟壑,继续殴打林某木,致其受伤流血,随后郑某生先行离开。

当晚9时许,郑某生骑摩托车返回芦柑园查看林某木的情况,发现林伤情严重。他将林某木横放在摩托车后座上,载林到医院救治。送医途中,由于山路崎岖,林某木从摩托车上摔下。郑某生停车后发现林某木无法言语,且没有脉息,便认为林已死亡。郑某生将林某木载回自己的养猪场,并放到柴火间的大炉灶内焚烧,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随后,郑某生将林某木的骨灰运到山下一条水渠涵洞口丢弃。

林某木的儿子见父亲一夜未归,上山寻找,发现芦柑园到郑某生的养猪场沿路都有血迹,便报警,警方随后将郑某生抓捕归案。

当庭翻供

称自己没打死人 半夜突然收到死者人头

今年4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审此案,郑某生当庭翻供。

“我没打死林某木,那天我都没有见过他。”一开庭郑某生就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不仅否认自己与林某木有过节,还称他与林某木关系良好,“林某木经常上山放养牛羊,空闲时还经常到我的养猪场喝茶聊天”。

郑某生辩称,他没打死林某木,但确实焚烧了林的头颅。他说:“那天晚上下半夜,我听到狗叫声,起床查看,发现我的猪圈里有个编织袋,打开一看竟是林某木的人头。当时我吓坏了,起初我把编织袋拎到自己的摩托车上,准备载去扔掉,后来想想这样也不是办法,就转身把整袋东西拿到灶台焚烧。”

“既然人不是你打死的,你为什么不报警?”法官问道。

“有人把林某木的人头扔在我这里,我如果报警,反而说不清楚。”郑某生如此辩解。

郑某生的这一说法与他此前向警方的供述矛盾重重,法院不予采纳。此前他已对自己与林某木发生冲突进而打人,还把他尸体焚烧了几个小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犯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死缓赔20万元

法院认为,郑某生因琐事与林某木发生争执后,故意非法伤害他的身体健康,致他死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郑某生故意伤害林某木,在林已死亡的情况下,为隐匿罪行,焚烧他的尸体,并将焚烧后的尸骨捣碎扔掉,郑某生的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本应严惩,鉴于案件系琐事引发,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对郑某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郑某生的犯罪行为给死者的家属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昨日上午,法院一审判郑某生死缓,并需赔偿20万元。此前,这笔钱已由郑谋生的家属预交到法院。

据悉,今年55岁的郑某生曾因盗窃罪,于1985年被永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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