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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指南

2014-10-16 15:34 来源:闽南网综合 0

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等)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如何办理婚姻情况公证?婚姻公证指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该婚姻状况工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下列申报材料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要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⑴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照;

  ⑶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⑶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4.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⑴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各项材料;

  ⑵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第1项所列各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2.公证处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4.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由公证员亲自进行调查;

  5.经公证员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状况公证,予以批准出证。

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15工作日,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闽价〔1998〕费字362号

受理部门   全省各公证处

联系方式   全省各公证处咨询电话

联 系 人    彭凤玉

监督投诉   0591-8377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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