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造假味精推销到泉港5商店 假冒商标一审获刑
2014-01-15 11:21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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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味精,并推销到5家商店,涉案11.6万余元。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对陈某和付某作出有罪判决。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陈某是永春人、付某是鲤城人。为牟利,他们经事先预谋生产、销售假冒庄某持有的“亚钦”注册商标的味精。
他们分工明确,付某负责假冒“亚钦”注册商标的味精包装袋、外包装纸箱的制作及味精原材料的购进、成品包装等。陈某原是庄某工厂的业务员,他对该品牌味精的销售比较了解,因此他负责联系商家销售该假味精。
经查,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间,陈某和付某共向5家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味精,计人民币116750元。经抽样检验,涉案的味精均为谷氨酸钠指标不合格,而味精的主要成分就是谷氨酸钠。据被告人供述,他们买来原材料后,再往里面掺入海盐。经审理认为,法院认为,陈某、付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6750元,情节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法院一审判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处罚金6万元。(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连青竹 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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