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借条就拿欠债人没办法? 法官说:No!

闽南网   2016-10-13 15:29

  闽南网10月13日讯 (闽南网记者 张凯航 通讯员 张秀灵)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中,双方并未留下借条,但最终,法院仍判决欠债人偿还借款,法官也用实例告诉欠债人,没借条可不等于不用还钱。

  案件中的双方是泉港的陈女士和朱先生,两人是很要好的朋友。但是今年5月18日,陈女士却将朱先生告上法庭。陈女士说,2015年3月至4月份间,朱先生多次以资金周转欠缺为由分别向其借款5000元、20000元、10000元、18000元、1600元、500元,这6笔借款陈女士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朱先生,加上另外一笔2200元的现金借款,朱先生共向陈女士借款57300元。因两人关系较好,碍于情面,在借款时陈女士并未要求朱先生出具书面借条,双方也没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

  今年,陈女士因为需要用钱,便向朱先生催讨,不想,原来要好的朋友,这回却怎么也不还钱。无奈之下,陈女士才将朱先生告上了法庭。

  自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中的一笔现金借款2200元,陈女士也请求法院判决朱先生偿付其借款551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6笔)及逾期利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单、与朱先生之间的通话录音等证据。

  泉州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主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朱先生的款项是朱先生向陈女士所借的借款,并提供了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单、通话录音、电话登记机主查询单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朱先生向陈女士借款55100元的事实。朱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质证,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朱先生偿还陈女士借款551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朱先生和陈女士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由于相互比较熟悉,因此在借款时容易放松警惕,这也大大增加了自身的风险。法官提醒,在出借款项时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形式的借款凭证,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注明款项用途,妥善保管转账、汇款凭据,以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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