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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付工资老板被判刑

2012-04-11 21:23 来源:东南早报 0

  (记者黄墩良实习生黄丽丽)拒不支付工资,还转移机器,德化一老板昨被判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后,德化法院办理的首例案件。

  2011年2月至10月间,庄某先分别在德化县龙浔镇、浔中镇、城东开发区等地经营过树脂及水泥工艺品加工厂(系未办理营业证照的小作坊),共拖欠47名工人的工资计119862元。

  工厂停产后,庄某先将厂里的空气压缩机等财产转移到尤溪一朋友的加工厂。工人拿不到工资,纷纷到德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部门责令庄某先支付工资,但他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不支付。

  47名工人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庄某先与工人于2011年11月9日达成分期偿付工资的协议。之后,他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经查询,庄某先尚有41121元的货款未收取,法院依法将这笔钱执行到案,因无法联系到庄某先,对尚欠的工资款78741元无法继续执行。

  随后,案件移交给警方处理。

  今年1月6日,庄某先在尤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转移机器的事实。看到人被抓,庄某先的家属着急了,当月19日,亲属为他交清了所欠的工资款78741元。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先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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