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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状告开发商多收公维金 超过“正常标准”近10倍

2012-04-10 08:13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闽南网讯 泉州市区国际华城小区,因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纠纷,有8户小区业主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他们诉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过度收取维修金,超过“正常标准”近10倍。而开发商则称,收费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昨日记者获悉,此案丰泽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争议:维修金多缴10倍?

  2007年,丰泽区国际华城项目启动,市民张先生便与开发商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址在国际华城小区29号店,面积为80.4平方米,总价约250万元。

  购买时,开发商向张先生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共69948元。可费用交上去后,张先生发现,自己缴存的维修金“超额”了。

  他说,按照泉州房管部门2010年公布的《泉州市区专项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他买下的这80多平方米的店面,应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收取,即缴存维修基金6432元。而张先生实际缴存的69948元,“超出标准近10倍”。

  但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杜先生表示,开发商所代收的这部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严格按照1999年国家住建部门出台的相关标准,即按所购商品房总价的2%~3%收取。按照这一标准,以张先生购买商品房的面积为80平方米测算,张先生所交维修金正是6万多,“这合法合理”。

  近日,张先生已率先向丰泽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多收取的专项基金,并赔偿相应利息1万多元。记者了解到,国际华城小区共20多户业主,目前,已有8户业主向丰泽法院提交了此类诉状。

住建局:标准一直在变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泉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发企业在收取专项维修基金时,应按户建档,以项目为单位,向住建部门缴交。至于维修资金的收取时间,该负责人解释,通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便可按受理面积收取,在办理产权总登记时结清。

  近年来,泉州市区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的收取标准一直在变。2010年之前,泉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建设部门出台的标准,即依出售的商品房总价的2%至3%标准收取。2010年下半年,泉州市区根据相关文件,将这一标准细化,即按照住宅规模、地域指定不同收取标准(如图)。

  该负责人介绍,买房人具体适用于哪一阶段的标准,应依具体交房时间而定。(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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