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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小姐一句话 害他多付3.5万元利息

2012-04-05 09:37 来源:东南早报 0

  去年阿阳(化名)以近50万的价格买了一套新房,首付16万元,剩余的20多万元办按揭。签订合同时,正值某银行基准利率上调,阿阳问:“现在签合同,那我不是要亏了?”

  售楼小姐说:“没关系,等利率下调时,可以帮你从实行上浮的利率改到基准的利率。”阿阳信了,签下合同。

  过后,利率下调了。“我想改却改不了,这时才知道被骗了,算起来我得多付3万多元利息。”阿阳质问开发商,开发商却说是售楼小姐口误。

  不仅如此,在还贷方式上,当初阿阳申请的是等额本金还贷,申请材料由开发商统一送银行,银行批下来时,阿阳的还贷方式变成等额本息。

  阿阳说,他该如何向开发商索赔3.5万余元损失。

  林配金:首先应该明确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是阿阳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利率多少和还贷方式应由阿阳与某银行协商后确定,开发商没有决定权,售楼小姐说了也不算。

  因利率问题造成的3.5万余元损失谁来赔呢?若阿阳有证据证明该3.5万余元的损失是开发商或售楼小姐的过错造成的(如开发商或售楼小姐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或事后开发商或售楼小姐承认说过利率可调的话),那么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承担阿阳的经济损失。

  购房人要从此事吸取教训:一是不要轻信他人,二是要有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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