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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管理 私自安装设施将罚

2014-11-17 08:24 来源:泉州晚报 1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规定》明确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定》明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罚标准。明确对于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对于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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