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知识产权案件数年增约30% 泉州中院通报经典案例
闽南网4月26日讯 今天,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泉州中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暨专家陪审员聘任仪式”,回顾十年来泉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与举措,通报十大经典维权案例,并聘任包括福建工艺美术大师卢思立在内的13名专家为陪审员。
泉州中院沈毅青副院长介绍,十年来,泉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逐年上升,每年增幅都在30%左右。其间,共受理民事案件2574件,刑事案件1441件、2179人次,受理行政知识产权案件22件。其间,泉州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原则,案件调解撤诉率近60%。
【案例摘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七度空间”包装被仿,恒安集团获赔40万
案情:
恒安集团生产的“七度空间”(商标已注册)系列卫生巾,系全国卫生巾十大品牌之一。
2012年1月起,恒安集团陆续在山东、上海和广东等市场上,发现标有“亮洁”商标的,带有“七度优雅少女系列卫生巾”字样的卫生巾产品,外观与“七度空间”极其相似。
后经调查,这些仿冒产品来自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顺源公司”生产加工“七度优雅”系列卫生巾,而后销往全国各地。泉州中院认为,原告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产品销售时间较长、区域较广,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安怡公司委托加工的“七度优雅”字样,与原告“七度空间”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包装、装潢图样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判令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解读:
从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七度优雅”字样,且抄袭、剽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外包装图案,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键词:著作权
木雕设计侵权,商家被判赔30万
案情:
黄泉福是福建高级工艺美术师,著有《皆大欢喜系列》弥勒佛形象雕塑作品。2012年8月6日,在台商投资区黄某聪开办的木雕工艺厂内,泉州市版权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展厅摆放的“皆大欢喜”、“送宝”、“祝福”等6件木雕产品,外观造型、人物的神情和服装的纹饰等,与黄泉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一致,经认定构成侵权。
泉州市版权局依法对被告黄某聪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随后,黄泉福将黄某聪告上法庭,索赔侵权损失。泉州中院审理认为,黄某聪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黄某聪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解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同时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键词:专利权
陶瓷公司侵犯专利,被判道歉赔款
案情:
2003年7月,原告晋江晋成公司与某瓷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陈立闽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双方约定,在专利有效期限(十年)内,专利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20万元。被告晋江磁灶瑞成建材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瓷砖产品外观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泉州中院认为,瑞成建材厂的行为已侵犯原告专利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晋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解读: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海都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黄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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