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居民办医保超过期限 可到区医保中心补办

闽南网   2014-04-19 08:44
已过居民医保卡办理期限,社区不再接受办理可前往区医保中心办理

  闽南网4月19日讯 昨日,陈先生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反映,他5岁的孩子户口今年1月从外地迁到泉州,最近想办理医保时,却被社区和区医保中心告知,已超过规定的医保办理时限,不再接受办理,让他觉得很纳闷。

  对此,泉州市医保中心主任庄国阳介绍,已过了居民医保卡办理期限,社区确实不再接受办理。不过,陈先生可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小孩的一寸彩色相片1张,前往户口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

  庄主任称,根据《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超过规定时间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保)缴费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开放日常受理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按时续缴的,应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并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不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要由本人承担。要是超过3个月补足欠费的,参保人员自办理医保之日起,要暂停60天的医保待遇,缴纳之前和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也就是说,陈先生孩子补办医保后,还得等60天,才能享受到医保待遇。

  据了解,居民新参保或续保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0日(大学生为9月1日)至12月10日,每年受理1次。按规定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海都记者 曾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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