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不允许挪作商用 市民可向执法部门举报
闽南网1月3日讯 上午,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下称“鲤城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张女士表示,停车场、人行道等一般不允许用于商业宣传活动。如果有因商业宣传活动占用公共停车位等情况,市民可向执法部门反映。
昨日上午,微博网友“高山上的少年”发微博反映,市区新门街芳草园外广场停车位被挪商用,被汽车展销活动占用近一半停车位,且类似被占用的情况已不止一次。
昨日下午,闽南网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新门街芳草园门口的停车场,城东汇京亿兴东风日产专营店的展销汽车停放在停车位上。据鲤城区停车场(点)服务收费公示牌显示,该处共有路内停车位25个,现场大约有11个停车位被占用。
泉州市畅顺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关于昨日的展销活动,收费人员收取了多少费用,他自己不清楚,得问收费人员。他表示,如果收费人员收取了费用,将会让收费人员退还给活动主办方。但过后,他也没有回复记者关于收费的情况。
公共停车场能不能挪为商用?如果可以,具体要向哪些部门申请审批呢?今天上午,闽南网记者咨询了鲤城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鲤城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张女士告诉闽南网记者,停车位、人行道、机动车道一般不被允许用于开展商业宣传活动,服务窗口一般也不会审批。她说,新门街芳草园大门口的这场活动没有向他们申请审批。
据张女士介绍,商家进行场地申请,首先要有公安交警部门的批文,然后到鲤城住建局行政服务窗口填写表格,还需提供活动现场设置物品、场地的尺寸、设计图纸等资料。审批通过后,服务窗口会发给商家审批许可决定书。
张女士说,在市区内,按照要求审批的事项、材料、程序基本都一样。但因为芳草园是公共场所,不像商家店面,服务窗口基本上没有审批过类似申请。商家可能还需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批文,才可申请开展活动。如果商家没有通过申请,占用公共场所开展商业宣传活动,市民可向执法部门举报,反映情况。由该部门核查,进行处罚等相关程序。(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王金淼 实习生 黄柳君 文/图)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