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老被差评不卖行吗 律师:恶意“强买”可投诉
律师:不能不卖,否则构成消费歧视;对恶意“强买”行为可走法律渠道维权
小雅(化名)在网上开了家卖鞋子的网店,却遭遇几个人老是差评,她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她能不能不卖东西给他们。
因为进货渠道多,价格低廉,品质又好,小雅的网店生意越来越好,她就慢慢扩大了网店的规模,并请了几个人帮忙,也引来了某些人的眼红。
小雅发现,今年以来,总有几个人购买东西后,给的是差评。刚开始,她以为是鞋子出了问题,就叫对方换货,但对方就是不换货。过后,他们还是照样到小雅的网店买东西,无一例外的是留下的还是差评。几次下来,小雅感觉,对方是故意找茬。
“持续不断的‘差评’,影响了店里的生意,大家在选择购买东西的时候,很在意这些评价。”小雅说,不想卖东西给这几个“差评师”,但对方却将钱汇入她的账户,并下了单。
“这简直是‘强买’嘛!”小雅咨询,她开网店,跟客户形成的是怎么样的一种法律关系?她可否不卖东西给这几个故意找茬的顾客呢?
陈有林律师:目前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点击方式和在线拍卖方式。如某网站上表现为“一口价”和“竞拍出价”。在这两种交易方式中,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一口价”是指商品的价格是固定的,买方需要以这个价格购买商品。在网络上浏览商品时,如果看到商品图片下方有“立即购买”的字样,就说明它是一口价的。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购买的数量、送货方式、送货地址等资料,进行购物确认后,即真正购买了商品。首先,卖方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将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须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没有法律意义。如果销售者列明了价格或有效期限,应属于商品的标价陈列,视为要约;其他商品信息则属于销售者通过网络服务器将相关信息传送给用户,属于商品价目表的寄送,应视为要约邀请。根据小雅的介绍,如果她在网上以固定价格销售产品是属要约,客户下订单并承诺付款即为承诺,小雅收到承诺信息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成立,合同成立后小雅就应该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因此,小雅不能拒绝卖给客户产品,如果单独拒绝某个人购买商品就会构成消费歧视。至于小雅所说的故意“差评”问题,事实上这种行为是损害商品声誉行为,对此行为你可以向网站公司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严重损害你的商品声誉,造成你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客户行为就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