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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一定要“子偿”吗? 法院:继承遗产才要偿

2013-10-16 10:4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0月16日讯 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出发,“父债”一定要“子偿”吗?

  2007年,刘女士的父亲向陈某借款10万元,截至目前仍欠款3万元。去年9月6日,刘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泉州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及地下停车位一个。由于刘女士的父母早已离婚,因此,在父亲去世后,刘女士和奶奶成了遗产继承人,两人也被陈某推上被告席。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父亲借钱时,她不在场,对债务具体情况不清楚。不过,鲤城法院通过借条、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等证据,确认上述债务关系属实。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女士和她奶奶作为债务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清偿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即3万元。

  该判决已于上周正式生效。

  经办法官解释,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遗产不足以清偿父母的债务时,除以遗产清偿外,子女可拒绝偿还超出遗产以外的债务。另外,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父债不一定要子还,即使要还,也不用无休止地替父还债。(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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