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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人自杀公司是否有责

2011-11-11 09:13 来源:东南早报 0
  律师:若自杀是因聘用未成年人引起,则公司有责;若不是,则无责

  阿健(化名)老来失子,悲痛欲绝。令他心寒的还有,事后儿子所在的公司竟一分钱也不赔。

  阿健说,儿子小俊(化名)去年在一家公司打工时刚满15岁,还不到16岁。几个月前,儿子凌晨三点多从公司宿舍楼七楼掉了下来,当场身亡。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小俊的死亡系自杀。

  小俊之死,阿健一家怎么也想不通,但也只得无奈地接受这个事实。阿健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疏忽,才导致工人自杀身亡,因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可公司认为,小俊要自杀,谁也不知道,也拦不住他,并非公司管理出问题,便拒绝赔偿,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几千元安慰金。

  阿健咨询,儿子所在的公司是否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在聘用小俊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让还是未成年人的小俊到公司工作,是否也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呢?

  陈有林:公司聘用未成年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可对公司违法聘用童工进行处罚,但小俊自杀行为是否因公司聘用未成年人引起的目前不明。如果是该原因引起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也是小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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