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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代收包裹 不是签个名就了事

2013-05-16 15:01 来源:闽南网 0

代签

  闽南网5月16日讯 公司订的货到了,帮签!同事网购的包裹到了,帮签!各位读者,这事,您是否经常在做?

  不过,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代收包裹,可不是在单子上签个名就能了事的。这不,石狮人谢先生就因此吃了亏。

  谢先生在石狮当地一家汽配商行工作。2011年4月,出于公司业务往来需要,谢先生向汽配零件商黄先生赊了一批零件,价值3万多元,并在交货收执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一晃1年过去,黄先生未能收到货款,便将谢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时,黄先生提交由谢先生签名的收执单,证明双方确有交易。谢先生却一脸无辜,他称这批货是替公司代签的,因此应由公司付款。但谢先生的主张,很快被他的东家否认,原因是收执单上并没加盖公司公章。

  石狮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提供的结算字据,体现的结欠人主体为谢先生个人,并非汽配商行,因此,谢先生提出的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未被法院支持。最终,一审判令谢先生偿还货款31114元,并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去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欠款利息。

  上周,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代收邮件

签字应谨慎

  泉州中院经办法官介绍,谢先生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签收货物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通常,公司收货的正规程序中,都会在收执单上加盖公章。但本案中,谢先生直接签自己的名字,因此,不论真相究竟如何,现有的证据都显示这是谢先生个人的交易行为。因此,欠下的货款,应由他个人承担。

  日常生活中,代签邮件和包裹这个最常见的行为中,包含着代签保管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帮他人代签邮件,那么代签人与购买人之间,就形成代签保管合同关系,即代签人随即就扮演保管人的角色。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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