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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地板油腻致顾客滑倒脚骨折 是否负全责

2013-05-13 14:51 来源:东南早报 0

律师:商场明显具有过错应负全责

  去商场买东西,阿瑜(化名)重重地摔倒在地,脚骨折,如今4个多月过去了,她的脚还没痊愈。她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商场要负全责,还是部分责任呢?

  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阿瑜到一家大型商场买东西,走到食品区,她突然站立不稳,滑倒在地,当场疼得冒汗。商场工作人员赶紧赶来,将她送往医院治疗。

  经检查,阿瑜的左脚骨折。医院为她做了手术,休养了两个多月,她才慢慢站起来,但直到如今,她尚未完全康复,左脚使不上力,一到阴天,更是疼痛难忍。

  为何阿瑜会摔倒?事发后,商场给她的解释是,当时货架上的一瓶花生油掉了下来,洒了一地,商场清洁员打扫得不够彻底,地板很油腻,导致阿瑜摔倒。商场负责人说,这事他们会负责到底,叫她不用报警。

  “我真傻,信了他们的话。”阿瑜说,刚开始商场还垫付了一些医疗费,过后她找商场要误工费等赔偿,商场就开始推脱,称已垫付了医疗费,无需再承担其他赔偿了,“你一个大人,自己没注意,摔倒在地,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阿瑜请教律师,她的这种情况,商场是要负全责,还是部分责任呢?商场与她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李祯栋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是一个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于进入该商场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都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因内部工作人员清扫不彻底地板留有油渍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明显具有过错,而作为消费者的阿瑜对此危险情形是不易观察的,因此商场需承担全部责任,商场应对阿瑜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与商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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