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执行债务人房子 却发现已“低价”转
闽南网4月28日讯 如果,你出借的钱款到期了,可对方还不了,你想拿对方的房子抵债,却发现房子早已被转让,且价格很低,你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听听法官的说法,也许能给予你启迪。
2009年6月1日至当年11月15日,泉州市区的杨女士7次借钱给施女士,总共19万元。2010年9月30日,还款期限到了,施女士却没能还钱。2011年3月,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施女士应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偿还19万元,并同时支付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询施女士及其丈夫财产,发现早在2010年2月,即还款期限将临的半年前,他们在西湖小区的一处房产转让他人。杨女士称,不仅如此,评估市价可达30多万元,但施女士却以低于市价的22万元出售,因此怀疑她有恶意逃债的嫌疑。
于是,杨女士又打了第二场官司,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买卖合同,判令买房人蔡小姐退房。法院审理发现,蔡小姐与施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确实是22万元,但同年9月,蔡小姐却以33万多元的价格,为这套房子缴纳契税10086元。
对于合同价偏低,蔡小姐给出的解释是“避税需要”,而她也向法院提交施女士出具的收条及税收转账证明,证明房产实际转让价确为33万多元。鲤城法院经审理予以采信,并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转让价不到市价70%
可算明显不合理
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经办法官说,所谓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本案中,由于杨女士主张对方低价转让,但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以支持。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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