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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不充分 池塘管理方担责15%

2011-08-30 00:52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8月29日 丰泽法院

  去年10月,年仅16岁的陈某成和3名同学到泉州市丰泽东海街道一池塘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陈某成的父母将该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泉州师范学院告上法庭,提请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要求被告承担70%的责任。

  丰泽法院一审以“设置警示标志不充分”为由,判令泉州师范学院担责15%,应赔偿陈某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8381元。近日,泉州中院将双方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事件】
结伴游泳
初中生不幸溺亡

  去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陈某成与郑某、陈某等同学一起到泉州师范学院的池塘游泳。郑某介绍,起初,因陈某成水性不佳,便在池塘岸边水浅处逗留。后来,郑某与陈某到岸边休息时,陈某成便称要和他们学习游泳。就这样,郑某游到约10米远处,欲接应陈某成,“刚刚游到我身边,他就溺水了”。

  事发后,经东海街道[寻][虫]埔社区居委会调解,郑某赔偿陈某成家属10000元。随后,因协商未果,陈某成的父母将泉州师范学院告上法庭。

【勘查】
警示标志
设置在两池塘公共区域

  丰泽法院现场勘查发现,事发池塘位于泉州师范学院新校区南侧,为泉州师范学院所有和管理。进入该学院池塘共有东西两个入口。事故水域范围内共有两个池塘,邻学院西入口的池塘面积较大,邻学院东入口的池塘(即死者溺亡地点)面积较小。法院勘查发现,在两池塘的公共区域,共设置六幅由白色泡沫材料制作的警示标志,均喷绘红色警示标语“水深危险”和“严禁下水”等。

  而陈某成的父母主张称,事发时陈某成是从学院的东入口进入池塘,该处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判决】
警示标志不充分
学校担责15%

  陈某成的父母提出,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泉州师范学院承担损失70%的责任。

  丰泽法院一审认为,事发时陈某成已年满14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一定的预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辨别能力,其本身不识水性又到非游泳区的陌生水域游泳,从而导致溺水事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原告作为陈某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有过错,应依法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泉州师范学院作为事发池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池塘的危险性,尽到审慎的警示和注意义务。泉州师范学院主张其已经在涉案水池边设立多处安全警示标志,并立于水池边显眼位置,足以对外来人员起到提示与警示作用,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体现池塘的东侧入口处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对此,泉州师范学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泉州师范学院在事发时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够充分、合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68381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纷纷上诉,近日被泉州中院驳回。(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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