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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3-04-11 08:19 来源:闽南网 2

老公老婆拉钩不如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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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南网4月11日讯 婚后,不能说谎,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与其他异性太亲昵,若违反,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给对方……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拿到这样一份夫妻协议时,是一笑而过,还是认真遵守?

  其实,这不是简单的婚姻保卫协议,它在法律意义上,可视为一份“夫妻忠诚协议”。

  前几天,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史羊栓律师就接到这样一对小夫妻的咨询。夫妻俩阿兰(化名)和阿强(化名)都是泉州人,不久就要结婚,但曾受到感情伤害的阿兰,为维系长久的婚姻,和阿强拟了份感情协议,互示忠诚。

  但这份协议,真的有效、真的会受法律保护吗?来看看律师的解答。

律师意见:不离婚提赔偿法院不会受理

  (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史羊栓律师)

  阿兰和阿强的感情协议,实际是种“夫妻忠诚协议”。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婚姻法》上夫妻忠诚义务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相互忠诚的契约,约定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权或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惩罚性合同。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明确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过,这份协议中,关于给付对方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因一方不忠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男方违约导致离婚,全部财产归女方的约定,个人认为也是无效的。协议中所约定的“导致离婚”,侵犯男方主张离婚的权利,“剥夺一方人身权利的约定,都应视作无效”。另外,关于“不得说谎、不能夜不归宿”的婚后生活约定,这属于道德范畴,并非法律约定,自然也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支招:

要打婚姻保卫战

忠诚协议得这么写

  生活中,不少夫妻为保卫婚姻,都签过类似的“忠诚协议”,但常因不懂如何拟定,而使协议无效。据媒体报道,湘潭市就有一对80后小夫妻,拿着一份“三从四得”的保证书,请求法院给予司法确认,结果被法院以内容为封建陈旧思想,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为由,未予确认。

  其实,夫妻之间若决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有很多内容需要注意,来看一下律师的建议。

  1.过错约定最好在法律范围内,如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若过错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外,如婚后丈夫不得向妻子说谎,要是真的较真起来,很可能会因举证难而不被法院认可。

  2.不离婚,别提赔偿。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离婚是必要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所得均为夫妻共有财产,自然无法要求对方赔偿;若支持夫妻一方赔偿对方,相当于“左口袋的钱挪到右口袋”,没意义。

  3.违约金不能过高,而影响对方正常的生活。比如,男方只有5万元财产,而女方却提出100万元的赔偿要求,这不合法。

  4.忠诚协议不能违法,不能侵权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协议,只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且不能侵犯一方的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绝对权,所以涉及体罚条款等都无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权利,故过错方离婚的权利仍不能被剥夺。

  5.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侵犯。如有的协议中提出要如何处罚“小三”等,也是无效的。

忠诚协议

  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和有伤夫妻感情的出轨行为。

  出轨行为包括:出入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场所;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有关场所经过、出入或逗留;不得与妻子或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分及不必要之亲昵举动。

  双方如违反以上之一者,应给付对方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如男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导致离婚,婚后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导致离婚,婚后全部财产双方共同划分。

  婚后丈夫不得向妻子说谎,不得以任何理由夜不归宿。(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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