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泉州 > 泉州新闻 > 正文

泉州市首例强制医疗案 女子作案时精神病发不担刑责

2013-04-02 07:10 来源:闽南网 3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泉州首例强制医疗案,日前在惠安法院审结。到幼儿园拐走4岁女童的女子曾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发病期。由此,惠安法院3月25日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目前,曾某已入院治疗。

  什么情况下适用强制医疗?能否解除?本文邀请本案主审法官释法。

【案件】

陌生女子骗走4岁女童

警方怀疑女子作案动机与不在身边的女儿有关,并将其送去做精神鉴定

  去年12月14日上午,在惠安县城的山富幼儿园,女子曾某用一瓶饮料“骗”走4岁女童小萍(化名),警民百人彻夜摸查。

  原来,曾某牵着小萍的手沿国道324线离开,警方根据周边监控录像,于12月16日上午,在惠安县城霞张社区抓获曾某,救出小萍。

  经审查,35岁的曾某与小萍并不认识,她离异过,有一个12岁女儿,随前夫生活,其作案动机可能与不在身边的女儿有关,因为想把小萍当自己的女儿抚养。

  民警透露,曾某落网后表现略显怪异。去年12月18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曾某被惠安警方刑拘;12月底,被送往厦门司法鉴定机构,做精神鉴定。

强制送入精神疗养院

报告鉴定,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免予刑事责任,但涉嫌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强制医疗

  至今年2月17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发病期间,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曾某不负刑事责任。

  但曾某涉嫌拐卖儿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惠安法院根据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于3月25日作出对曾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当庭生效。在3月30日复议申请期限前,案件所涉双方无人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此之前的2月18日,其已被认定为免予刑事处罚,刑拘结束,曾某被民警和家属送入精神疗养机构,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释法】

  曾某一案是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泉州市首起强制医疗案。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对强制医疗的对象、申请和决定主体、审理程序、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了明确说明。

对象:需符合三个特征

  曾某一案中,曾某被认定为需进行强制医疗,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其符合三个特征:“一是经司法精神鉴定,曾某确认为精神病人,作案时发病;二是曾某已有作案先例;三是其拐骗儿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如不强制医疗,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决定对其执行强制医疗。”

过程:走司法诉讼程序

  新刑诉法施行前,是否关押精神病人由警方决定。新刑诉法施行后,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

  在此过程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可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书,或法院直接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同时,新刑诉法还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曾某一案中,曾某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曾某的母亲也被法院通知,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

解除:需经法院批准

  据经办法官介绍,强制医疗非处罚,案件中被申请人、受害人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被送入精神疗养机构的精神病人在病愈后,由精神疗养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被执行本人及其近亲属也可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

  曾某在精神疗养机构治疗费用,经惠安警方与民政部门协商,由民政部门承担。(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施昀 王秀忍)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福建百强纳税企业名单出炉 泉州东海开发三年获此殊荣
下一条:泉州清明节副业 清源山上收金灰日入百元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