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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未成年人私购手机 家长不同意应退货

2013-03-17 08:49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3月17日讯 12岁的女儿,瞒着父母,花了850元,买了一部手机。这事儿让泉州市区的蔡女士很生气,认为商家不应该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

  蔡女士的女儿小英(化名)读小学6年级。2月13日,小英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在学校附近一手机店买了一部手机。蔡女士发现后,小英谎称是找同学借的,但此后女儿一直在用手机,蔡女士起了疑心,一问才知道是女儿私买的。

  在蔡女士看来,玩手机会影响学业,且商家不应该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昨日下午1点,蔡女士带着手机和收据,找到女儿购买手机的商家。手机销售者李女士认为,购买手机是小英自愿的,已过去1个多月,手机折旧不好再卖。此外,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较难辨认是否未成年,因此售卖手机时,也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已成年,这应该是家长监管不到位,并不是店家的问题。但为了息事宁人,李女士同意退货。

  记者走访了位于泉州市区九一街、温陵路的多家商场及手机专卖店,发现除了购买合约机需要身份证外,购买普通手机均不用身份证,因此未成年人也可购买。而这些专卖店销售员,也大都不清楚卖手机给未成年人需要征求家长的同意。“如果小孩子能够拿出这么多钱,那基本是家长给的,我们也就默认他的消费行为是家长认可的。”

□普法

未成年人私签合同家长不追认即无效

  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涂宗全律师介绍,《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小英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若是小英购买的是一般的零食、玩具、文具等物,不用征得代理人同意。但小英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若小英购买手机时,与对方签订合同,也视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小英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纯获利合同,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家长可在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若超出一个月,视为拒绝追认,即合同无效。由于小英购买手机,已超过一个月,因此,已被视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蔡女士要求退货,商家当然应该为其办理退款。(N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陈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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