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直通车】泉州出台老旧危房更新改造新规
闽南网1月6日讯(闽南网记者 苏毓茹)近日,泉州市住建局会同市资规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推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对老旧危旧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完善提升各类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促进住房品质提升。《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
包含多产权主体的三类住宅列入改造
《意见》所称的老旧危旧房屋,是指包含多产权主体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老旧房屋;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的,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石混砖混结构或预制板房。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或土地房屋征收储备计划的房屋,不适用该《意见》。
两种实施路径可进行更新改造
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可以由更新实施单元内房屋所有权人发起,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
由房屋所有权人发起的自主更新,拟更新改造的房屋应保证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合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为最大化保障居民权益,《意见》推出多项支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为:
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
原储藏间或柴火间(杂物间)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的,项目建设时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积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
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此外,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室内外高差,也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古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先开展考古工作。
构建多元化筹措机制
在资金保障方面,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在贷款额度、利率优惠、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