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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场地卖淫 福安一男获刑7年

2011-08-13 01:12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伙同妻子,为“朋友”提供卖淫场所、看场、提供各种性用品,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福安市潭头镇林某八,因犯容留卖淫罪,在今年7月29日,被南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2月至3月,林某八和妻子郑某青在南安市丰州镇亿达工业区一按摩店内,帮助“大姐”容留赵某容、赖某菲、张某等人在该店卖淫,据被捕的卖淫女介绍,卖淫一次100元,林某八夫妻可以从中抽取30到50元的酬劳。3月14日21时许,该按摩店内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见习记者 史国亮 实习生 杨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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