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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初装费属二次收费违反价格法 律师建议集体维权

2013-01-31 08:12 来源:闽南网 1

腾讯房产泉州站发起的微博调查数据结果
腾讯房产泉州站发起的微博调查数据结果(网络截图,截至昨天24点)

  闽南网1月31日讯 尽管业主们被收取了燃气初装费,但记者走访了解到,例如在投诉区域比较集中的晋江,当地法院却仍未受理过一例有关燃气初装费的诉讼案件。

  形成对照的是,早在2005年,开发商加收燃气初装费的现象,已引起福建律师界的关注。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徐刘海律师,曾向福建省人大网站建议,希望引起监管部门对燃气初装费更多的重视。

  在徐刘海看来,管道燃气是房屋的附属设施,要由开发商来安装。如果开发商再另外收取,就属于二次收费,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业主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权,也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维权。

【调查】

为几千元打官司业主认为划不来

  针对投诉比较集中的晋江,记者昨日走访了晋江市法院。从当地法院获悉,到目前还没有有关燃气初装费的诉讼案例。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有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纠纷的诉讼有一些,但都是涉及购房合同履行、交房延迟等方面。

  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正也说,此前曾接到过几起有关燃气初装费的咨询,但后来都通过协调解决了,都没有进入起诉等法律渠道。这也反过来说明业主对燃气初装费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并不熟悉,也忽视了开发商代收燃气初装费是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这一事实。另外,诉讼成本费时费力,不少业主认为为了那数千元燃气初装费而打官司划不来,由此造成诉讼案例很少见的现象。

律师曾建议人大关注燃气初装费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徐刘海律师,早在2005年就向省人大网站建议,希望监管部门能对燃气初装费现象多加重视。针对这笔费用,他更是与相关部门交涉长达两年。他本人也为业主代理过有关燃气初装费的诉讼。

  2007年,福州市相关部门发文,明确自发文之日起,对属购买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在徐刘海看来,管道燃气是房屋的附属设施,要由开发商来安装。而归根到底,燃气初装费已经列入住房的价格中,业主在买房时已经出过这笔钱。如果开发商再另外收取,就属于二次收费,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业主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权,也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维权。

【解惑】

  “不交钱就不交房!”在泉州,不少被收取了燃气初装费的买房者都遭遇过这样的变相威胁。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

  海都热线通968111根据读者打来的上百条线索,将涉及数十家开发商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邀请徐刘海律师一一支招、解答。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报昨日推出关于“多家开发商违规收燃气初装费”的调查报道后,腾讯房产泉州站发起了“违规收‘燃气初装费’你被坑过吗?”的微博调查。截至昨天24点,共有583人参与投票,仅有9人选择了“没有被坑过”(具体分类数据详见配图)。

问题1 不交钱就不交房可告开发商违约

  案例:市民陈先生去年月30日要交房。但是,开发商让他缴纳一笔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不交钱就不能交房。

  律师支招:如果业主已经满足了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条件,而开发商仅以需缴纳燃气初装费为由不予交房,那么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可直接告开发商违约。

问题2 所有“霸王条款”都无法律效力

  案例:林女士已经签了购房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提到,本合同价款不含办理产权、契税、交易鉴证费、管道燃气建设开户费等,其中燃气建设开户费由买受人按一户3000元支付。

  律师支招:这是开发商预设好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都无效。

问题3 “找不到”开发商?去工商查档案

  案例:陈女士已经被收取了燃气初装费。如今小区门口的售楼部大门紧闭,而房地产开发商也从原址搬走,应该向谁讨回这笔费用?

  律师支招:可以到工商局查工商档案,看开发商公司是否已注销。如果公司没有依法注销,则投资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如果已依法注销,那业主要维权就比较困难。

问题4 个人诉讼成本高建议集体维权

  案例:如果走价格投诉,担心部门监管不到位。法院起诉需要很大的成本吗?

  律师支招:如果业主走法律途径依法诉讼,一审、二审前后加起来,最快也要大半年,慢的话要9个月。而诉讼费加上律师费,已经超过燃气初装费本身,维权成本较高。

  相比个人诉讼,集体联合维权的成本较低。(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斯红 陈建辉 曾小琴 谢杨)

□快刀短评

  何不做在前面?

  南安物价部门所谓“合理不合规”的无奈,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尽管已有文件或条例出台在前,但因为操作中往往是交由开发商去“一线”实施具体的行为,结果变了味儿。等问题出现时,监管力量作为仲裁者,已经站在了背后,在被动的位置,难免使不上劲。

  监管要走在前面,才能将问题“关进笼子”。正如南安阳光优家小区业主提出的质疑,既然开发商当初在施工设计图中已经遗漏了“燃气管道配套”一项,为何项目仍能获得施工许可?要根除这一现象,还得在于,监管部门应尽量提前“量体裁衣”去制定一整套严格的、限制开发商权力的监管制度和审批流程才是。

  比如,是否应进一步细化收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增加对开发商查验和信息公布等环节?是否应在交房前提前“验收”开发商有否缴费,有否公开公布其缴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是否有严格执法,在各项审批环节中,随时对开发商违规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不是事后处理?

  此外,限制开发商权力,还应提前给业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为明确的举报平台,未雨绸缪。(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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