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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部署专项行动 “除火患、保平安”

2013-01-30 10:11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月30日讯 为切实加强冬春季的消防安全工作,泉州市部署开展全市“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行动将持续到3月全国“两会”结束,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建筑施工工地和节庆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在春节、元宵及全国“两会”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错时”检查。

  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训练和演练,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单位组成的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因地制宜确定训练项目,切实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宣传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为契机,全面加强冬季防火知识宣传和社会消防培训,并利用已经建立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及时按标准奖励。

□法规释解

《福建省消防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防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本报讯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结合泉州现有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保修期满,消防设施维护业主买单。《条例》规定,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交通工具需配备逃生器材。《条例》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和逃生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

  消防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录。

□节日防火

  年关来临,人们都会燃放烟花、爆竹迎接新年。在往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当烟花、爆竹引燃衣服该怎么办呢?

  泉州市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观赏烟花、放鞭炮或者烧香时,如果火星飞到身上,引燃了衣服,千万不能跑。正确的处理办法是脱下着火的衣服,浸入水中或者用脚踩灭。若来不及脱衣服,可以就地打滚,使身上的火熄灭,火灾发生要赶快拨打119。(通讯员 洪水敬 吴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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