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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劳教所一警官 受贿20多万获刑11年

2013-01-05 07:45 来源:闽南网 5

  闽南网1月5日讯 收取好处费,关照劳教人员;索取“苹果”手机,为通信公司承包工程谋便……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泉州劳教所”)警戒大队原主管警官李某忠,因遭人举报受贿20多万元落马。

  昨日记者获悉,丰泽法院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某忠有期徒刑11年,李某忠并未当庭提出上诉。

收受20万元贿赂

提前放掉劳教者

  李某忠今年44岁,案发前已在泉州劳教所当民警多年。

  其受贿案被揭发,是一名与其关系特殊的女子所为。去年7月,一份书面材料被寄到纪检部门,称李某忠曾收取劳教人员庄某恩家属20万元好处费,以让庄某恩提前释放。

  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李某忠更多的受贿案底浮出水面。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间,李某忠负责管理劳教人员,劳教人员李某瑞的哥哥希望李某忠关照弟弟,先后两次贿送给李某忠人民币5000元。

  2006年1月,希望李某忠能关照在劳教的弟弟庄某恩,姐姐庄某利分别在劳教所附近的茶叶店、市区美食街一餐馆内,先后两次贿送给李某忠人民币共计2.7万元。同年3月,庄某利还希望弟弟庄某恩能提前释放,再次找到李某忠帮忙。李某忠则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庄某利索要20万元。不久后,庄某利将钱汇入李某忠的银行账户。

安亲情电话系统

索要3部苹果手机

  不仅收受劳教人员亲属贿赂,违法办事,李某忠还多方面打收钱的主意。

  2010年12月,李某忠负责劳教所的亲情通话系统安装工作,某通讯公司为赢得李某忠关照,取得该工程承包权,应李某忠的索求,贿送3部“苹果4”手机(估价为14100元)。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忠对法律研究颇深。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某忠曾与检方人员当庭激辩,对举报人、行贿人及同事的证言均提出质疑,认为“不可采信”。

  检方认为,李某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李某忠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建议量刑10年至12年。近日,丰泽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某忠有期徒刑11年。

  案发前,李某忠已是副科级干部。判决后,不少熟悉李某忠的人纷纷唏嘘不已,有人说:“何必贪图这一时的利益呢?省着点用,两年自己也能攒下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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