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鲤城区建设局局长受贿8.9万 获刑5年2个月
2012-12-26 09:18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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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8.9万元财物,原鲤城区建设局局长、鲤城区晋江下游岸线整治续建工程(金塔段)指挥部副指挥、办公室主任苏某津,一审被判刑5年2个月。昨日,记者了解到,苏某津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据悉,2006年11月起,苏某津开始担任鲤城区建设局局长,后又兼任鲤城区晋江下游岸线整治续建工程(金塔段)指挥部副指挥、办公室主任。去年6月,他因涉嫌受贿,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归案后,苏某津不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他收受贿赂1.2万元的事实,还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接受贿赂7.7万元的事实,家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
经查明,2006年年底,苏某津收受鲤城区江滨路金塔段d标段工程项目部经理黄某煌贿送的1万元。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三年的春节期间,江滨路金塔段水利工程监理人员黄某春先后3次共送给苏某津现金9000元。2007年和2008年春节期间,江滨路金塔段e标段现场施工人员黄某龙送给苏某津3万元。此外,江滨南路(金塔段)浮桥堤前观光道及江滨南路与繁荣大道连接线工程监理人员吴某渊先后送给苏某津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及1万元现金。王某斌、陈某龙、陈某达等工程承包人员共送给苏某津1.8万元。为了让苏某津能帮助安排自己的儿子到鲤城区建设局或下属单位工作,谢某生向苏某津贿送了1万元。
日前,德化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罪行,而且积极退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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