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病死猪肉 两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闽南网12月11日讯 低价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肉,再高价转卖给食品公司及个体经营者,加工制成香肠、贡丸和肉燕流入市场,不到两年,销售病死猪肉达91万余斤,涉案金额380多万元(本报今年5月4日A7版曾作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备受市民关注的食品安全要案,近日在泉州中院一审宣判。主犯傅某江和赖某才,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人还分别被处罚金400万元和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病死猪肉,主要源于福清和龙岩两地。
本案中,曾参与贩卖病死猪肉的陈某枝庭审时供述称,他在福清观音埔开了一个养鱼场,因当地养猪场很多,经常有一些病死猪肉仍在垃圾堆里,平日里,他常一个人开着小货车,去福清城头镇那个专门丢垃圾的地方,运载来这些病死猪肉,用来喂养池塘里的游鱼。
2010年9月,陈某枝认识了赖某才,竟意外地开拓了一个商机。“他说,如果以后有病死猪肉可以卖给他。因为想着赚钱,病死猪肉又不用成本,我就同意了。”陈某枝交代说。
2011年5月间,陈某枝在上述垃圾场收集1300多斤病死猪肉,转卖给赖某才,获利3000多元。不出10天,陈某枝又以同样价格,再次转卖给赖某才病死猪肉1300多斤。他说,第二笔买卖时,因赖某才发现其中有约500斤猪肉已明显发霉发臭,就退回池塘喂鱼了。
“猪是怎么死的,我不知道,但这些猪肉我自己肯定不会吃。”陈某枝在庭审时说。
最终除两主犯一审获刑外,泉州厨贝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90万元;经营者周某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90万元;经营者周某峰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20万元。
涉案的其余9人,分别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8年不等。(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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