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举债成亲 闪离男方索还彩礼88888元
相识两天就定亲婚后两个月分居新郎举债成亲法院判女方返还3万元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认识仅两天,阿梅(化名)和阿培(化名)就定亲,然而,婚后两个月他们便分道扬镳。这段闪电式的婚姻,留下的不是甜蜜反而是痛苦,以离婚作了收场。
闪婚:
大龄男女见面
趁热打铁结婚
众里寻他千百度,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有时,爱情就来得那么快。
去年2月16日,在媒人穿针引线下,南安大龄女青年阿梅认识了隔壁镇同样大龄的阿培。早过了而立之年的他们,第一次见面彼此就心生好感。
“何不趁热打铁?”亲人们为他们送上了最诚挚的祝福。
第三天,阿梅和阿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定亲仪式。这桩婚事就这么说定了。
接下来一段时间,双方筹备婚事。
3月21日,阿梅和阿德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天后,他们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
闪离:性格不合分居女方起诉离婚
阿梅很快发现,因为缺少婚前了解,她对丈夫的性格根本不了解,双方的话题也常常谈不到一起,沟通自然堵塞,进而双方开始无休止吵架。
5月22日,阿梅与丈夫开始分居,这距他们办理结婚证刚满2个月。
分居了几个月,夫妻并没和好。去年8月25日,阿梅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离就离!”阿培也不再抱幻想,同意离婚。但他向法庭提出,要阿梅退回彩礼88888元。
他说,为了娶回阿梅,他支付了彩礼88888元、盘担18000元、衣服款12000元、女方家开酒席费用10000元等,合计137788元。“我父亲患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结婚费用全是我向他人借的高利贷。现在我家生活举步维艰,极度困难。”
一审:准许双方离婚不支持退彩礼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结婚时,阿培支付阿梅一方彩礼88888元、盘担钱18000元、买衣服款12000元等合计118888元。结婚时阿梅一方的陪嫁妆有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金首饰若干、银行存折88888元。其中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金首饰若干均在阿培处,88888元现金由阿梅保管,婚后阿培曾向她拿了1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均自愿离婚,经调解劝合无效,应准予离婚,阿梅自愿放弃在阿培处电视机、金首饰等陪嫁物品,法院予以准许。阿培虽提供相关证明及他父亲的疾病诊断书一份,但只能证明他的父亲生前身患绝症,而不能证明阿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因此他要求阿梅应返还彩礼88888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阿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终审:彩礼加重负担女方酌情返还
对于一审结果,阿培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说,父亲生前身患绝症,他多年为父亲治病已负债累累,结婚时共支出20多万元,直接导致他家生活极度困难。他和阿梅共同生活的时间极为短暂,从结婚到分开不到2个月时间。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本意,阿梅也应退还彩礼。
中院认为,阿培提供的相关证明证实的内容是他为治疗其父身患绝症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但他与阿梅结婚时正是他父亲身患绝症需要治疗期间,他在结婚时支付阿梅彩礼88888元,加重了他的负担,客观上导致他生活更加困难。因此,鉴于该事实,阿梅应酌情返还彩礼30000元。
中院终审遂改判阿梅应返还阿培彩礼30000元。
法院点评
三种情形女方得返还彩礼
什么情况下,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具体到本案中,适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男方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为给了女方很多彩礼,导致生活压力更大,给正常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近年来,闪电结婚导致闪电离婚的案件上升增多,关键是婚前缺少了解。
分析这类案件可以看到,大部分是经媒人介绍相亲的,且属于大龄青年。女方和男方均没了年龄的优势,在各种压力下,结婚迫在眉睫。相亲时,一些媒人为了让好事成了,便吹得天花乱坠,男女双方对彼此的印象,往往受了媒人的很大影响,缺少自己的判断,更缺少真正的接触和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对方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个人,于是矛盾迸发,闪电离婚也就成了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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