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老伯路过果园起贪念 偷摘86斤芦柑被拘5天

闽南网   2016-11-24 08:40

  闽南网11月24日讯 看着一颗颗芦柑挂满枝头,南安金淘镇64岁的叶老伯起了贪念。

  前天上午11点左右,在南安金淘镇盖溪村虎耳林场,看护人老张正在果园里巡视着,突然发现有一棵芦柑树一直在晃来晃去,一阵小跑到树下一看,竟然有人正在树上采芦柑。老张赶忙呼唤来同事,将人请了下来,并报了警。

叶老伯偷摘的芦柑

叶老伯偷摘的芦柑

  很快,南安金淘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果园。经了解,这名不请自来的“客人”名叫叶某论,南安眉山人,今年已经64岁。

  “今年芦柑收成好,价格也不错,不分大小,统一收购价2元/斤。”老张说完,民警随即对叶老伯摘取的两袋芦柑进行称重,共约86斤,价值172元。随后,叶老伯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原来,当天上午,叶老伯从南安诗山回眉山老家的路上,途经金淘虎耳果园,看到果园里的芦柑已经成熟,禁不住诱惑,就想偷摘几个来尝尝。环顾西周看到没人后,就爬上树采摘。原本,他只想摘几个,上树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一个接着一个地摘,想着回家分给亲戚朋友尝尝,全然忘了芦柑是别人家的,一直到被发现,已经装了满满的两袋子。

  金淘派出所民警鉴于这起案件涉案金额较少,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叶老伯处于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叶老伯很后悔,表示自己不该一时起贪念。

  □律师说法

  可申请免予执行 但不能不予处分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吴家洪律师表示,每个公民都应该去遵守、信仰法律,不能因为特殊性,不去适用法律,犯了法就应该严格按照法条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

  吴律师表示,公安机关对老人的处分是正确的,如果老人有特殊病种或身体不适合拘留,可以申请免予执行,但不能不予处分。(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陈毅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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