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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一下心脏病发作身亡轻微暴力致死

2012-07-03 11:21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7月3日讯 昨日,记者从泉州中院拿到两个案子,都是因为很轻微的伤害行为,结果都导致了他人死亡。

  第一起,债权人上门催讨时与债务人发生争吵,债权人在扭打中被推倒,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判决债务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第二起,几人打麻将起纠纷扭打,男子推倒牌友并抡拳头击其头部,诱发对方血管瘤破裂,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这名男子则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

  两个案件,都属轻微伤害行为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但定性大不同。

案例一:推倒债主诱发心脏病

  卢某志,32岁,福鼎人,曾在石狮宝盖经营五金厂。

  卢某志曾雇湖北人崔某明为其运输货物。2010年某天,屡次催款不成后,崔某明同儿子来到卢某志的五金厂,向其讨要270元运费。不料,双方发生争吵推搡,拉扯中,卢某志将崔某明推倒在地,昏迷不醒,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崔某明系因严重心脏病,在情绪激动及外伤的诱发下,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去年6月,石狮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志有期徒刑10年。近日,此案二审改判。泉州中院二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拳击头部致血管瘤破裂

  蔡某鹏,34岁,泉州人。

  2010年某晚,在丰泽区后坂小区一储藏间内,蔡某鹏喝过酒后,与48岁的刘某文等人打麻将。其间,因“和牌”如何计算问题,蔡某鹏和刘某文两人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互殴。其间,蔡某鹏将刘某文按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刘某文头部等。

  次日,刘某文感觉头部不适,两天后发生晕厥,被送医抢救,终告不治身亡。经鉴定,刘某文生前患有动脉血管瘤,因头部被击打、情绪激动等作用,诱发动脉瘤破裂死亡。

  去年4月,泉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鹏有期徒刑10年。省高院认为,刘某文生前患有动脉瘤,所以蔡某鹏不应对死因负全责。近日,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法官: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定性关键

  泉州中院经办法官介绍,所谓“轻微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辱骂、撕扯、推搡等低位暴力行为,通常,刺中程度暴力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甚至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造成损害,即达不到轻伤。

  而“特异体质者”,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素质与常人不同,如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血友病的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者被害人心理、情感结构中存在异常,通常表现为易怒、感情脆弱等。

  当特异体质者遭遇轻微暴力而死亡,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该以何种罪名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常存争议。在量刑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情节不同,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法官介绍,上述两个案件中,轻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构成因果关系。案例一中,卢某志只是将被害人推倒,对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不知情,也没有将其打死的故意,因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案例二则不同,虽然蔡某鹏对死者患有血管瘤同样不知情,但客观行为程度可反映主观意识。蔡某鹏将被害人刘某文推倒后又用拳头击头数次,反映蔡某鹏有“伤害的主观故意”。(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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