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宣传惹来一场官司
昨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院开庭公开审理一起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庭审中,原告方和被告方围绕原告郭女士在店铺开业时所作的广告宣传是否为虚假宣传,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回放商家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2010年11月17日,永春县郭女士经营的鞋服店开业。当天,她在店前设置了一个内容为“热烈祝贺背靠背集团旗下品牌××(图形商标:两人背靠着背两脚向前上方平直)永春店开业酬宾”的红拱门,并在店入口悬挂了广告牌和广告条幅,分别写有“背靠背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及“背靠背集团旗下品牌”的字样。
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发现,虽然郭女士鞋服店所称的香港背靠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图形商标,并且该商标也许可给南安的某鞋业公司使用,而郭女士也获得该鞋业公司的商品经销授权。但是“背靠背”中文商标是由该商标的所有人许可给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的,而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则声明自己与背靠背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
因此,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郭女士在开业宣传所使用的拱门和条幅中,出现了“背靠背”字样,会让消费者误以为郭女士所经营的商品是“背靠背集团”生产的,而实际上她经营的商品是南安某鞋业公司生产的,郭女士的宣传行为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其经营商品的生产者,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与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的联系。
据此,2011年7月13日,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郭女士的行为是利用广告等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功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处罚决定。
郭女士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永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郭女士不服该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永春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原告真实告知消费者品牌来源
昨日上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之所以在拱门、横幅上使用“背靠背”字样,是为了真实告知消费者自家所经营的商品××(商标号1156409,图形:两人背靠着背两脚向前上方平直)的品牌来源,此外在具体商品上也有对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说明,这些均是对消费者的真实告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原告方还提出,虽然2007年4月“背靠背”中文商标申请注册,但至今没有任何相关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出售,不具有工商部门所认为的“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原告方还质疑,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宣传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处罚管辖权。因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被告店家宣传误导消费者
针对原告方的意见,被告方则认为,将郭女士的宣传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而非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行为,所以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管辖权。虽然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将中文“背靠背”商标使用在其商品上,但是中文“背靠背”作为该公司主要商标(图形:两个人形背靠着背坐着,两脚弯曲)的形象解释,已经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代名词,不能因为没有相关商品而否认其知名度。而郭女士在其设置的拱门上使用“背靠背集团旗下品牌”字样,会让消费者以为郭女士销售的商品是“背靠背集团”生产的,并容易使消费者认为郭女士销售的产品与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的联系。
□本报记者黄雅珊吴志明实习生黄毓黄燕萍通讯员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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