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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索赔案请酒主人赔5万 主人先醉不能免劝阻义务

2012-04-12 09:16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闽南网讯 “我比客人先醉,哪还有责任去劝他别酒驾?”石狮首起“酒友索赔案”庭审席上,被告毛某为自己辩称。

  去年,毛某被朋友的父母告上法庭,因为朋友小吴在他的酒宴上饮酒过度后,酒驾身亡。近日,该案一审判决:请酒主人毛某担责10%、赔5万余元。法院认为,提醒规劝义务,在请喝酒、一起喝酒的时候已经形成。毛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去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小吴在毛某的工厂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石狮香江路时,与机动车道右侧花圃及公交亭立柱、坐椅刮擦碰撞,当场丧命。

  石狮交警认定,小吴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赔偿问题协调不一致,去年5月,小吴父母将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担责30%,赔偿15万余元。

  在庭审上,毛某称自己已经先醉了,至于小吴和其他人喝酒到几点以及喝到什么状态,他并不知情,而且两人不存在相互劝酒,因此不负有提醒和规劝的义务。

  小吴父母认为,既然一起同饮,那么毛某就有义务劝阻小吴不要酒后驾车回石狮;而且,即使毛某先醉了,那么他打电话叫小吴来喝酒时,明知道小吴驾驶摩托车,这个先前行为就形成毛某的劝阻义务。

  对此,石狮法院一审宣判时认为,这种提醒规劝义务,在请喝酒、一起喝酒的时候已经形成,请喝酒的主人比客人先醉酒,并不能免除这种提醒规劝义务。

  “毛某作为召集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未能对小吴酒后开车的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对小吴发生意外,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审法官如是说。

  法院通过审理还查明,毛某在第一次招呼小吴时,知道小吴开车,并没有劝其喝酒,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考虑到事故发生后,毛某为逃避责任,在配合交警调查时,隐瞒了事故当晚小吴在其住所喝酒的事实,且事后也未配合小吴的家属进行善后处理,对两原告的感情确实造成严重的伤害。综合多方情况,法院一审判毛某担责10%。

  毛某不服,已提起上诉,案件近日将移交泉州中院进入二审。(本网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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