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一男子教唆他人销赃电动车 庭审翻供加重刑
为降低经营成本,37岁的惠安人林某江教唆他人偷盗摩托车来他的车行销赃。案发后他虽主动投案,却又在庭审时翻供,最终无法被认定为自首,刑罚加重了。近日,惠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林某江,1999年4月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7月刑满释放后,他经营起了摩托车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2012年8月,他向刚认识的泉州台商投资区人王某钊和泉港人陆某凯传授起了“发财之道”。合谋由王某钊、陆某凯盗窃电动车,然后将所盗车辆卖给林某江。2013年上半年间,王某钊和陆某凯又叫上贵州的丁某涛,三人共偷盗17辆电动车,以每辆500元到6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林某江。
经鉴定,所有赃物价值28930元。2013年6月份,在一次故技重施盗窃电动车时,丁某涛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王某钊和陆某凯也陆续落网。
知道事情败露后,林某江急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为了减轻刑罚,主动退赔被害人15000元。但开庭审理时,他却存侥幸心理突然翻供,表示并未教唆王某钊、陆某凯等人偷盗,也未提供作案工具给他们,而只是购买了王某钊、陆某凯等人盗窃的电动车而已。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被告人林某江自认为没有参与和实施偷盗行为,只是购买了被盗车辆,不算盗窃,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达成事前通谋、事后销赃的犯意,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庭审中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某涛、王某钊和陆某凯分别获刑十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五千元、一万六千元和一万元;被告人林某江同样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电动车被盗时有发生,车主应做好防盗措施,保护好私人财产。如车辆被盗应及时报警,登记被盗财产信息,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线索。(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戴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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