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19岁小伙涉嫌盗窃罪庭审表示悔改 离庭又偷手机
昨日,19岁的惠安人小张因涉嫌盗窃罪在惠安县人民法院受审。审理过程中,他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会悔改,谁知庭后法警将他还押到看守所时,他竟然又偷拿看守所储物柜内的手机。
昨日庭审中,惠安县检察院指控小张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到东岭镇进行盗窃,先后作案4起,盗得现金、摩托车等赃物价值共计9144元。
庭审中,小张情绪稳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以后一定会悔改。谁料刚开完庭,法警将他还押至看守所时就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后来,法警协同看守所值班民警对他进行训诫,其才将一部已揣入口袋的手机以及另一部还拽在其手上的手机还回。
据了解,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小张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官说,人们往往产生误解,认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犯法,要减免刑事责任,只有精神病人在不发病时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规定得很明确,对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只要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洪耀宾 林龙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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