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90后”组团盗电动车 随身带“T”型工具惠安落网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疯狂盗窃电动车案件,团伙3人均是“90后”。该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小陆(化名)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其与同案人共同退交赃物。
小陆是泉港区一名无业青年,仅有小学文化,现年18岁。今年3月初的一个晚上,他伙同小丁(化名,贵州人,已判刑)、小钊(化名,泉州洛阳人,另案处理)窜至惠安县螺城镇南州新城,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将停放在楼梯口处的1部电动车盗走。尝到甜头后,3人疯狂作案,在惠安螺城镇、辋川镇、涂寨镇、东岭镇、泉港区前黄镇等地作案11起,盗窃电动车11部。
今年4月22日晚上,3人窜至泉港区前黄镇南海国际停车场,盗走1部电动车;随后又窜至泉港区后龙镇海天广场,将1部电动车盗走。作案后,3人途经辋川镇国道324线附近时被派出所巡逻人员查获,小丁被当场抓获,小陆和小钊则趁乱逃走,2部赃车被当场缴获。经估价鉴定,该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44元。案发后,缴获的这2部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半个月后,小陆与小钊由于平时花销大,手头紧张,便继续伺机作案。今年5月份,两人在惠安螺城、涂寨等地作案5起,盗得5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145元。今年6月,他们在泉州城东被民警抓获。
据3人交代,他们平时都不跟家人住,由于手头紧,才一起去盗窃。作案时,小钊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撬车,小陆跟小丁主要负责望风。得手后,他们把车卖掉并分掉赃款,这些钱大部分都花在上网及喝酒上了。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19起,赃物价值人民币320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小陆实施第1至第3起犯罪时虽未满18周岁,但这3起财物均无做价值认定,不存在对该部分从轻或减轻处罚,只作为盗窃次数情节参考;其盗窃数额32074元均是在满18周岁后作案,且盗窃作案19起,次数多,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一些家长平时忙于打工赚钱,与孩子们思想沟通较少,管教不力,这是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家长应多和孩子沟通,加强引导教育,引导他们健康成长。(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洪耀宾 林龙媚 庄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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