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小纸条 让金店老板被免于起诉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17-08-02 18:21

­  闽南网8月2日讯 张某因入户盗窃30余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日前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已生效。

­  在其中一起盗窃案中,张某将一枚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以人民币3540元卖给了金店店主林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追回并退还给了被害人小王,同时根据小王的陈述,认定金饰重25克,价值人民币6713元,张某、林某和小王均对该结果无异议。随后,公安机关将林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承办检察官在翻看该案卷宗时发现,虽然失主报案的被盗数额与销赃、买赃人的供述一致,并有实物照片、价格鉴定书佐证,但涉案的失窃金饰金额,却是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的。为了让案件经得起推敲,检察官立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而因被害人长期居住香港,并称金饰已不在,不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公安机关还补充了一份被害人小王居住在惠安县的亲属的证言,证实失窃金饰重25克,与认定的克数一致。案件再次移送到承办检察官手中。

­  检察官反复查看卷宗,终于发现,一张很不起眼、写着“17.92”的细小纸条放在金饰旁,被一起拍入涉案赃物的照片里。

­  这张纸条从哪里来?是否和本案有关?为什么是“17.92”这个数字?这些问题在检察官心里形成了大大的疑团。

­  “清明节到了,被害人应该会回乡祭祖。”承办人判断得没错,清明当天,他拦到了准备去扫墓的小王,并在其家中提取到失窃金饰,由张某、林某辨认后重新称重、鉴定,重量为17.92克,与纸条上的数字吻合,价值4804元。经查证,纸条是林某买赃时记下的,案发时他自己也忘了金饰的确切重量,而被害人小王因担心提供的失窃金饰重量失实会被追责,一直躲避侦查人员。

­  因林某涉案数额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000元的追诉标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喻淑珊 陈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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