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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要求 不得与入学挂钩

2013-11-20 07:51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1月20日讯 昨天,泉州市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一份文件,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各项办学要求,条条都是硬规定,连学费清退都有明确的比例。

  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的六项内容,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下。

  为引导规范办学,从现在起至明年2月底前,泉州各县(市、区)教育局还将全面复核审验本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名称:不能使用“中国”“福建”、“海西”“海峡”等字样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冠名为“××(县、市)××××(‘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若是区级的,应冠名为“泉州市××区××××(‘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收费:可收取三项费用,收费后需公示

  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和代办费。

  培训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代办费必须单独立账,按期结算,公布结算结果,学生培训结束前予以结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除公示的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通过年检。

退费:缴费后转退学,分两种情况清退费

  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其中,按学年收费的,学生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清退80%;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一个学期),清退50%;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不予清退。按学期收费的,学生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清退70%;入读超过一个月,不予清退。

场地:幼儿校舍不超过3层,中小学不超过5层

  如果是自有校舍,要有产权证;如果是租赁校舍,要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提供膳食服务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师资:无论专兼职人员,都需具有教师资格证

  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负责人)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专职管理人员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2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人数不少于3人;聘请外教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办学:要求开展绿色培训,培训班不得与入学挂钩

  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本网记者 李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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