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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女子不满父亲遗嘱状告两哥哥 两审均驳回诉求

2013-09-05 08:04 来源:闽南网 4

不满父亲遗嘱 她状告两哥哥
炎平/漫画

  闽南网9月5日讯 “房子是父亲的,我是女儿,也尽了赡养义务,理应享有继承权。”法庭上,小叶说道。

  “父亲遗嘱在先,你不能不服。”两位哥哥反驳。

  近日,在泉州中院的法庭上,德化的小叶与两位哥哥打起官司,他们父亲叶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1980年,叶某在德化县城以拆旧翻建的形式,建起一幢三层小楼,所有权人为叶某。1994年10月,小楼被拆迁,叶某获得一套安置房和一间店面。6年后,这套房产因片区改造也被拆迁,叶某实行产权调换,累计拆迁面积110余平方米。目前,该改造工程仍在进行中。

  2007年,叶某和妻子分别订立公证遗嘱。叶某在遗嘱中表示,他百年后,上述拆迁套房中,他所占的一半房产由两个儿子继承,至于店面,由于已被两个儿子购买,他已无权处分。去年3月,叶某去世。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份遗嘱让兄妹三人的关系产生裂痕。

  小叶将两个哥哥推上被告席。她认为,自己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对上述拆迁房屋享有继承权,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她完全不知情,且也不能证明是父亲真实意愿表示,因此遗嘱无效。不过,德化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义务,与是否继承财产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的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叶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小叶认为无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认为遗嘱系叶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叶要求对诉争房屋有同等继承和拆迁补偿、安置权,于法无据。

  去年年底,小叶的上述请求被德化法院一审驳回。上周,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受邀律师: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梅蓉律师

公证遗嘱

  要订立公证遗嘱,需要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去,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同时,若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就是必须有立遗嘱人全文亲自书写并签名,还得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为避免遗嘱流于无效,需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定要亲笔书写,字迹清晰,语义明确;二是注明详细的时间,必须注明年、月、日,缺一项都无效;三是写明遗嘱人的财产情况,比如房屋坐落、房产证号、动产地点等;四是签名,一定要自己签,可附加摁手印,但不能用摁手印来代替签名。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须注意的是,见证人必须全程、同时见证,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友或债权人、债务人等。最终,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效遗嘱

不是所有表面合规的遗嘱,都是有效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但在中国,遗嘱能力即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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