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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4村干部骗征地款 一审判缓未被核准

2013-05-21 07:45 来源:闽南网 6

  闽南网5月21日讯 安溪龙门榜寨村的4名村干部,包括村书记和主任在内的,合伙骗取村里拆迁征地补偿款近6万元,因犯贪污罪,一审集体被安溪法院判处缓刑。

  但这一判决未能通过泉州中院最终核准。中院认为,3名主犯贪污数额已超过5万元,依法应在5年以上量刑。近日,泉州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案情:村干部合伙骗征地款近6万元

  去年9月26日,安溪龙门镇榜寨村党支部书记白某佑、村主任翁某良、党支部副书记白某美和村委兼报账员白某发,一同被安溪检方起诉,4人涉嫌犯贪污罪,缘于8年前的一起拆迁征地事件。

  2003年,榜寨村因一投资项目需要征迁村民土地,当年4月至5月间,白某佑伙同翁某良等4人利用担任该村村两委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龙门镇政府征用该村12组、9组的土地,以及发放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先后两次采用捏造被征用土地户名等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59834.8元。而后,该笔款项被以征地补贴的名义,分发给村两委成员等人。

  安溪法院一审查明,此次分赃中,白某佑、翁某良、白某美各分得7000元,白某发分得6297.8元。另查明,4被告人还共同套取52495元,纳入龙门榜寨村村财。

  归案后,白某佑等4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清各自的违法所得款。

审判:集体判缓未被泉州中院核准

  安溪法院一审认为,白某佑、翁某良等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过程中,骗取公共财物,数额59834.8元,其行为属共同犯罪,应以贪污论罪。

  在共同犯罪中,白某佑、翁某良和白某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白某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4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均可以从轻处罚。

  去年年底,安溪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白某佑、翁某良、白某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白某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依照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通常不予缓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安溪法院一审量刑均在法定刑以下,依法应通过上一级法院核准。近日,泉州中院对该案一审判决作出裁定,认为本案中白某佑、翁某良和白某美3主犯,参与的贪污数额已达59834.80元,同时还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纳入村财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遂发回重审。

  安溪法院将择日开庭重审此案。(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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